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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标准
团体标准制定流程主要包括:提案、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批准、发布、复审和废止。
1、提案
团体成员以及与之合作的任何单位发起项目提案,上报协会机构进行审核。
2、立项
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,对项目评估意见为“准予立项”的下达制定计划。
3、起草
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,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进行起草准备工作,包括资料收集、国内外状况分析,必要的调查、实验验证等。
4、征求意见
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、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,应当以电子信函或者网上公开方式向相关行业专家、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、检测及认证机构、政府部门等征求意见建议,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。
5、技术审查
专家组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,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。
6、批准、编号和发布
对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,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。
7、复审和废止
由申请者组织复审,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;对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。
法律依据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
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,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。
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、方法和程序。
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:提案、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批准、编号、发布、复审。
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,一般不少于30日。涉及消费者权益的,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。
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,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/4同意方为通过。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。
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,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。
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、编号、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。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,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。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。